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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箱代替抗爆容器同载民用爆炸品是犯法的

更新日期:2014/6/21  来源于:www.hbjnbpc.com  作者:  点击次数: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指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就是《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第三章第二条第十四款:当需要将雷 管与炸药装载在同一车内运输时,必须采用专用的同载运输车。 
第三章第二条第十四款同时规定同载车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在货箱内增设具有一定强度的隔断墙,将货厢隔离成两个独立货仓,在独立货仓内安装专用的抗爆容器。


抗爆容器最基本安全指标:


1、抗爆裂性:  容器内放置相应数量的8号工业雷 管,引爆后容器本体除泄爆口外,其它部位不得出现爆裂。


2、抗殉爆性:  在抗爆容器内放置相应数量的8号工业雷  管,同时在容器外壁上捆绑100发8号工业雷 管,引爆容内雷 管,容器外雷 管不得发生殉爆。


3、冲击波超压: 在距被引爆的容器侧面2.5米处测量,起冲击波超压不得大于0.02Mpa。


4、声波试验:  当抗爆容器内200发8号工业雷 管爆炸时,在距爆炸中心5米处测量噪声 不得大于150dB。


保险箱、保管箱不可能达到最基本的四项安全指标,所以同载 运输车上安装保险箱、保管箱肯定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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