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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箱代替抗爆容器同载民用爆炸品是犯法的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指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就是《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第三章第二条第十四款:当需要将雷 管与炸药装载在同一车内运输时,必须采用专用的同载运输车。
第三章第二条第十四款同时规定同载车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在货箱内增设具有一定强度的隔断墙,将货厢隔离成两个独立货仓,在独立货仓内安装专用的抗爆容器。
抗爆容器最基本安全指标:
1、抗爆裂性: 容器内放置相应数量的8号工业雷 管,引爆后容器本体除泄爆口外,其它部位不得出现爆裂。
2、抗殉爆性: 在抗爆容器内放置相应数量的8号工业雷 管,同时在容器外壁上捆绑100发8号工业雷 管,引爆容内雷 管,容器外雷 管不得发生殉爆。
3、冲击波超压: 在距被引爆的容器侧面2.5米处测量,起冲击波超压不得大于0.02Mpa。
4、声波试验: 当抗爆容器内200发8号工业雷 管爆炸时,在距爆炸中心5米处测量噪声 不得大于150dB。
保险箱、保管箱不可能达到最基本的四项安全指标,所以同载 运输车上安装保险箱、保管箱肯定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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