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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一般规定
1. 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应按爆破设计书进行,爆破设计书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2. 承担单位应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同意进行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
3. 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应在专用爆炸场所内进行。爆炸加工对象、品种、规模大小,以及厂区布置,应经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
4. 爆炸加工厂房应有防振基础、防塌墙及轻型屋顶,地基周围应有防震沟。建筑物的高度和结构,防震沟的深度等,均应根据最大允许炸药量来确定。
5. 爆炸加工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或真空系统,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和必要的给排水系统;其中测试线路与起爆线路应严格分开铺设。
6. 爆炸加工厂房应包括作业建筑物和辅助建筑物两部分。非操作人员不应在作业建筑物中逗留。
7. 爆炸加工场应建于空旷且有优越自然屏障条件的丘陵或山区;应远离居民点、高压线、强射频台、桥梁、铁道、公路、水坝等设施;最大装药爆炸时,在最近的工业及民用建筑物上的空气冲击波超压应小于0.02×105Pa,在最近村庄和居民区的爆炸噪声应小于120 dB;应只有一条通道通往爆炸加工场。
8. 爆炸加工场的安全范围,应设有围墙、篱笆或铁丝网。
9. 爆炸加工场应设有避炮掩体。掩体观察口应可视爆炸点全景,掩体入口方向应与爆炸点相背,掩体到爆炸点的距离按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计算,掩体大小以能容纳三人为宜。
10. 爆炸加工应使用电力起爆,且由一人负责接通电雷管与起爆操作。
11. 制作药包应采用专用工具并在专用操作间内进行。炸药中不应混入砂子或金属屑等杂物。
12. 爆炸压床操作时,雷管与炸药被送入爆炸腔内且关严后,才允许起爆。
13. 火药锤应以黑火药或无烟药作能源。最大装药量应由设计确定,不得超药量进行操作。
14. 在爆炸加工厂房或地下室进行爆破后,应充分通风,待炮烟吹散后,方可进行新的作业。
15. 加工TNT炸药的人员,应做好卫生防护工作。
16. 在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作业中若发生不完全爆炸,飞散的炸药残块应仔细回收,单独保存,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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