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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与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1、库房的贮量不得超过其设计容量。
2、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3、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4、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洪烤爆破器材。
5、库区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6、库区必须昼夜存放设警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7、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8、总库区内不准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整箱(袋)发放。
9、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10、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严禁在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硐室或壁槽里发放。
11、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12、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13、在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14、在特殊情况下,经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爆破器材可临时堆放在露天场地,但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15、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爆破器材运输管理制度
1、在企业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长途运输危险品宜采用国家定点生产的危险品专用车,其排气装置应安装在车前侧面并加装防火罩,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及明显的“危险品”字样的标志。
3、运输危险物品的汽车司机应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由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担任。
4、要有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的人负责押运。
5、货物包装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内。装载爆破器材不准同时载运其它人员(除押运员外)和易燃易爆物品。
6、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使。前后车辆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
7、车况必须良好,不得超载、超速行使。
8、运输危险品的车辆,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方,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车,并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行使。
9、汽车的车厢、车底要用木质材料,而且不能有钉子外露。如果所用车厢和车底是铁皮的,必须在内侧附有不发火材料的护衬和软垫。
10、出车前应对刹车、转向、发动机、灯光等部位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爆破器材仓库的安全保卫制度
1、仓管员必须认真做好仓库的安全工作,严禁在进、出库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区和库房,外来人员需进入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做好登记方能进入,并严格遵守库房的各项规章制度,进入库房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子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3、仓管人员在班前、班后应严格检查门窗锁、水源是否齐全完好,检查库房是否有异常现象,发现问题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4、仓管人员必须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防潮工作,若发现问题立即向保卫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仓管人员应严格执行收发制度,不得徇职,并在场监督装卸人员文明搬运,制止违章作业。
6、不得在库房进行开箱拆包作业。需要开箱拆包的应在防护屏障外进行。
7、仓管人员必须严格做好库区的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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