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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一、管理制度
(一)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不准使用擅自制造的炸药。
(二)进行爆破工作的群采矿山、矿点,必须设爆破工作负责人、爆破员和爆破器材保管员。这些人员应了解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爆破技术和有关的安全知识。
(三)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当地县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后才准进行爆破作业。
二、爆破作业的一般规定
(一)中、小型矿山,进行浅眼爆破时,应有爆破说明书。其内容包括装药量、装药结构、填塞长度、起爆方法等。
(二)爆破作业地点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通路不安全或通路阻塞;进行中深孔、深孔爆破时,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三)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
(四)在大雾天、雷雨时、黄昏、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
(五)装药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用木制炮棍;装起爆药包时,严禁投掷或冲击;一旦起爆药包没装到位,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用明火照明时,明火应远离爆破器材,防止灯具点燃爆破器材。
(七)电爆破时,电雷管必须短路。
(八)进行填塞工作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禁止采用无填塞爆破;浅孔爆破时,一般填塞长度为孔深的1/3;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堵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九)炮响完后,经过充分通风,才准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十)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地下爆破应在有关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设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牌子。
(十一)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在危险区的人员能够听到、看到。爆破后,经检查确认安全时,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十二)爆破员进入放炮地点后,应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现象。如果发现有这些现象,应及时处理。若不能处理时,应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立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除电源,将爆破网路短路。
(二)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三)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的方法有: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重新起爆;可采用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30cm,为确保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可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产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三、起爆器材加工与起爆方法的安全规定
(一)起爆器材的加工
1、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爆破器材库区的专用房间进行,严禁在爆破器材库房、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进行。
2、加工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掉落、脚踩,禁止烟火。应当边加工,边放入带盖的木箱内。加工点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
3、应使用快刀切取导火索或导爆管。每盘导火索或每卷导爆管的两端应先切除5cm。切导火索或导爆管时,工作面严禁堆放雷管。切割前应认真检查其外观,凡有过粗过细、破皮或其他缺陷部分的均应切除。
4、装配起爆管、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外观,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或雷管内有杂物者,严禁使用。
5、应将导火索或导爆管垂直面的一端轻轻地插入雷管,不得旋转摩擦。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纸壳雷管应采用胶布捆扎或套金属箍圈后紧口。
6、加工起爆药包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加工时,应用木质或竹质锥子,在炸药卷中心扎一个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不得露药卷。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或电雷管的脚线将雷管固紧。
7、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采用电雷管起爆:爆破区的杂散电流大于30mA;爆破区离高压电网近;爆破区受射频电的影响大。
(二)电力起爆
1、在单独房间或室外安全地点,只准用专用爆破仪表逐个检查每次爆破所用电雷管的电阻值。电阻值应符合产品证书的规定。检查电雷管时应注意的事项与加工药包时的相同。
2、用于同一爆破网路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批同型号产品、且康铜桥丝雷管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3Ω,镍铬桥丝雷管不得超过0.5Ω。
3、只准用专用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
4、爆破主线与起爆电源或起爆器联接之前,必须测全线路的总电阻值。总电阻值与实际计算值应符合(允许误差5%)。若不符合,禁止联接。
5、一般爆破作业电力起爆时,流经每个雷管的交流电流应不小于2.5A,直流电流不小于2A。
6、用动力电源或照明电源起爆时,起爆开关必须安放在专门上锁的起爆箱内。起爆箱的钥匙要严加保管。
7、爆破网路主线应设中间开关。
8、地下金属矿的电力起爆,装药前必须撤除工作面的一切电源。
(三)火雷管起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火雷管起爆: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深孔爆破;水量较大的工作面。
2、竖井、倾角大于30°的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的爆破不宜采用火雷管起爆。用火雷管起爆时,应采用电阻丝点火或其他形式的一次点火方法。
3、采用导火索起爆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点火前,必须用快刀将导火索切除5cm,严禁边点火边切导火索;每个人在同一工作面点燃导火索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甩点火器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单个点火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最短不能小于1.2m;连续点燃多根导火索时,必须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
(四)导爆索起爆
1、只准用快刀切割导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里的导爆索。
2、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联接方法。搭接时,两根导爆索重叠的长度不得小于15cm,捆绑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播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
3、导爆索网路除联接时的水手结外,禁止打结或打圈。交错敷设导爆索时,应在两根导爆索之间放一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4、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五)导爆管起爆
1、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死结,装在孔内的导爆管不得有接头。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2、孔外传爆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间距。导爆管网路采用雷管起爆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雷管的集中穴切断导爆管而引起拒爆。
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防止秒延期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
3、在有矿尘或气体爆炸危险的矿井中爆破,禁止使用导爆管起爆。
4、雷雨季节宜使用非电起爆方法起爆。
四、地下爆破安全管理
1、用爆破法贯通巷道,两工作面相距15m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待双方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
2、间距小于26m的两个平行巷道同时掘进,其中一个巷道工作面进行爆破时,另一个巷道工作面曲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3、在井筒内运送起爆药包,必须把起爆药包放在专用的木箱或提包内。不得使用底卸式吊桶。禁止将起爆药包与炸药同时运送。
4、往井口掘进工作面运送爆破器材时,除爆破员外,任何人不得留在井筒内。
5、井筒掘进时,电爆网路的所有接头都必须用绝缘胶布严密包裹并高出水面。
6、起爆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出危险区。通向爆破地点的入口,必须设置警戒标志。只有在确认爆破危险区没人的情况下,才准起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