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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企业试验与销毁安全要求
9.1 基本要求
9.1.1 应建立完整的民用爆破器材试验与销毁记录。每次均应清点民用爆破器材的数量,账物应一致,并由参与试验或销毁的主要操作人员共同签字。
9.1.2 起爆器材生产企业应有固定的试验场和销毁场。工业炸药生产企业应有固定的炸药性能试验场,根据需要设固定的销毁场。试验场或销毁场的设置应符合GB 50089的有关规定。
9.1.3 试验或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操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并经考试合格,持有上岗证。
9.1.4 进行试验或用爆炸法、烧毁法进行销毁时,引爆或点火前必须发出音响警告信号。当在野外销毁时还应按有关规定在销毁场地四周安排警戒人员,控制所有可能进入的通道,严禁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入。
9.1.5 使用导火索进行试验或销毁时,其长度必须能保证所有工作人员都有足够的时间撤到安全地点。
9.1.6 起爆器材的手柄或钥匙必须始终由指定的放炮员随身携带。接通放炮和启动起爆器材的工作,必须由该放炮员进行,严禁其他人员进行上述作业。每次放炮后立即取出手柄或钥匙,并从起爆器取出放炮线使其短路。
9.1.7 试验或销毁工作结束后应检查和清理现场、熄灭余烬,确认无残留爆炸物(特别是残留雷管或可燃物)后方可离开场地。
9.2 性能试验
9.2.1 民用爆破器材试验一次最大试验药量不宜大于1Kg。周围环境允许,且制定有可靠措施,经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允许适当扩大试验量。样品准备间距试验场作业地点边缘应根据试验药量确定,药量不大于1kg时最小距离不应低于35m。
9.2.2 在准备间的雷管与炸药应分开放置,且雷管应放在安全箱内。在人员撤离前,方可将雷管插入药卷中。
9.2.3 在试验中起爆电雷管时,通电线路应设置双重开关,第一开关合闸时应发出音响报警信号。
9.2.4 测试剩余的民用爆破器材应按规定处理。
9.2.5 民用爆破器材在室外试验时宜在白天进行,严禁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做民用爆破器材爆炸试验。
9.3 销毁
9.3.1 企业应建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销毁制度,制定具体的销毁安全规程。销毁工作应有技安人员监护,以保障销毁工作全过程的安全。
9.3.2 销毁方法可根据民用爆破器材的特点,采用炸毁法、烧毁法、溶解法或化学分解法。新研制的民用爆破器材销毁方法,应由试制单位经试验后提出,由企业主管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9.3.3 销毁场内不应设待销毁的民用爆破器材贮存库,允许设置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掩体。
9.3.4 采用炸毁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被销毁物品应放置在销毁坑中进行,当销毁场地周围没有自然异障时,在销毁坑周围宜设高度不低于3m的防护土堤;
b) 一次销毁药量不宜超过2kg,周围环境允许,且制定了可靠措施,经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允许适当扩大销毁量;
c) 宜采用电雷管和非电雷管远距离起爆。当采用电雷管起爆的爆炸场地,不应设在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他有电磁波干扰源的附近,其杂散电流不应大于30mA;
d) 销毁工业雷管时,允许在雷管上面放适量药包或药块,每次销毁的工业雷管和炸药的总质量不应超过1000g。火雷管应整齐地装入纸盒内,零散电雷管或导爆管雷管应将脚线或导爆管剪下,整齐地装入纸盒内进行销毁;
e) 每次起爆后应停留10min以上,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对于未爆炸或爆炸不完全的民用爆破器材,应停留30min后并确认无危险时方可进入现场处理。
9.3.5 采用烧毁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禁止不同性质的民用爆破器材混合烧毁,烧毁前应进行彻底检查,严防起爆药或装有起爆药的制品等混入被烧毁物中;
b) 铺设烧毁物的方向应与当时的风向平行,点火地点应设在下风端;
c) 烧毁炸药前应将炸药在地面上铺成厚不超过3cm、宽为20~30cm的带状长条,条距不应低于3m。硝酸铵类炸药一次最大烧毁量不应超过200kg,梯恩梯、黑索今、太安等单质炸药一次最大烧毁量不应超过100kg。严禁成箱成堆烧毁。结块的炸药应用木锤轻轻打碎后再进行烧毁;
d) 烧毁纸壳雷管药柱(不含起爆药)时,应将其铺成厚8~10cm、宽50~60cm的带状长条,每条质量不超过10kg,每次下超过两条,条距不应低于3m。允许均匀掺入少量废黑索今同时烧毁;
e) 烧毁导爆索时,应将索团松开铺成宽度不超过1m,厚度不超过10cm的条状,不应有成团或堆积在一起,不应混入炸药。每条质量不超过10kg,每次不超过两条,条距不少于3m;
f) 烧毁导火索时,铺成宽度不超过50cm,厚度不超过20cm的条状,每条质量不超过30kg,每次不超过两条,条距不少于3m;
g) 烧毁太乳炸药时应单片平铺在地面上,片与片之间的间距为5~10㎜,严禁叠加,每次烧毁药量不应超过10㎏;
h) 烧毁法的引火材料可用蜡纸、木材等。应在点火点铺1~2m长的引火物,烧毁时应先点燃引火物,不应直接点燃待销毁的民用爆破器材;
i) 需在同一地点分多次烧毁时,每次烧毁后应待地面降至常温后,方可再次进行烧毁;
j) 应待场地冷却后再清理烧毁场地。清理时要细致,动作要轻、稳。当发现有未烧毁的民用爆破器材时,应立即组织就地烧毁。
9.3.6 采用溶解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使民用爆破器材全部溶解,最后还应捞出其中的不溶物另行处理。
9.3.7 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使民用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再排入下水道。
9.3.8 销毁起爆药时宜用化学分解法。用硫化钠销毁二硝基重氮酚宜在橡皮桶内进行,硫化钠溶液浓度宜控制在4%~10%范围内。销毁时首先应使二硝基重氮酚在水中充分分散,然后缓慢地加入硫化钠溶液,并控制反应的速度和温度,保证充分的散热条件,直至化学反应停止。将废液倒入废水池时,还应不断地加入上述硫化钠溶液,以防止销毁不完全。销毁其它起爆药时,应根据相应起爆药性质制定销毁规程。
9.3.9 待销毁的民用爆破器材严禁在阳光下暴晒。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民用爆破器材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
9.3.10 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的天气进行销毁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