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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策

更新日期:2014/3/6  来源于:www.hbjnbpc.com  作者:  点击次数:
      近些年来,全国发生过多起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教训极为惨痛,所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所谓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本人根据在钱铺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了深入地分析研究。
 
      一、钱铺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现状
 
      在2009年以前,钱铺乡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销售、运输是以钱铺乡炸药库(乡办企业)负责,全乡各采矿企业自主聘用有爆破员资质的爆破员,通过公安派出所审批,自行在炸药库购买民爆物品进行开采爆破作业,自行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这种模式点多面广,接触民爆物品的人员多而繁杂,且难以控制民爆物品的流向,极易造成民爆物品的被盗、被抢和丢失等,给社会治安造成重大隐患。2009年,为实行“爆破服务一体化”,将钱铺乡炸药库改制成为民用爆破服务公司,是一家民营股份制企业,负责全乡采矿企业及部分露天采石场和附近乡镇的部分民生工程的爆破作业。该公司(钱铺乡民用爆破服务公司)注册资本60万元,从业人员100余人,主要从事D级以下爆破作业,开采设备30余台(套),民用爆破作业服务车4辆,年爆破作业炸药用量约350吨,导爆雷管35万发。公司统一为需要爆破服务的采矿企业提供爆破服务,按爆破工程作业量进行收费,具体做法是各企业根据自身的当日爆破作业量,向公司申报民爆物品用量,后由民爆公司统一配送到各采矿企业作业点,由民爆公司涉爆作业人员接受民爆物品,进入临时中转库,当日实施爆破作业,作业完毕以后清理爆破作业现场,将剩余的民爆物品再退回公司。采矿业主不接触民爆物品,这样便于管理和控制民爆物品,减少了接触民爆物品的人员,大大的降低了民爆物品流入社会的风险。自该公司组建三年以来,在“爆破服务一体化”模式下进行运作,未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和丢失案件,也未发生因违反操作规范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取得了一定成绩,摸索出了一定的经营经验,效益也在稳步上升。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和精心指导,也得益于公司一班人的团结协作、严格管理。钱铺派出所作为钱铺民爆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监管单位,在日常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涉爆安全隐患,必须加以整改。
 
      二、民爆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涉爆安全隐患
 
      (一)涉爆“三员”的安全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民用爆破服务公司涉爆“三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对民用爆破物品流入社会的巨大危害性认识不到位。目前该公司这批涉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文化素质不高,爆破作业水平有限。因他们长期从事矿山爆破作业,从过去的涉爆物品不需审批,自行购买,自行使用,无需资质,随意使用已成习惯,而发展到现在的严格审批、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他们不适应,不遵守操作规范,有的涉爆人员多年从事爆破作业已至麻木不仁,根本没有责任心和安全意识,在民爆物品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不按规程规范进行操作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制度,如值班制度、双人管理制度、交接制度、登记制度等,有的将民爆物品随意存放,有的将其丢弃在井下巷道中,这些错误做法极易造成民爆物品的丢失,造成巨大安全隐患,而他们根部认识不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
 
      (二)爆破作业人员人数总量不足。目前全乡共有地下采矿点和露天采石场近30家,现有爆破员30余人,平均每个采矿点只有一名爆破员,但大多数采矿点均采用2-3班倒的作业方式进行生产作业,这其中就有爆破员人数不足的问题,这样就不能确保每班都有专业资质的爆破员从事爆破作业,这就为没有资质的人员从事涉爆作业提供了“空间”。另外一些外地专业井巷公司在我地从事下竖井作业,下竖井作业是专业性较强,对爆破员有更高的要求,而没有一名外地爆破作业人员在我局备案,这其中有部分人员可能接触和使用民爆物品,且这些外地来务工人员我们对其基本情况不是很熟悉,人员成分复杂,且是地下矿山,检查发现难度较大,这些都为民爆物品管理造成了漏洞。
 
      (三)爆破公司服务一体化管理不规范。配送功能占有很重要比重,民爆公司成立初期,原有各矿山爆破员没有统一收归民爆公司,仍在各自采矿点工作,没有统一由公司调配岗位,除了爆破员有部分工资在民爆公司以外,仍然受制于采矿业主且和他们有着各种利益联系。其实就是民爆公司配送民爆物品到各矿山企业,由爆破作业人员完成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归企业主和民办公司双重领导,爆破员既要听企业主又要听民爆公司的多头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民爆物品被转借、挪用等情况发生,从而出现治安隐患。
 
      (四)爆破作业现场临时中转设施不完备。公司将当日使用的民爆物品配送到作业现场后,临时中转库存保管条件不完备。条件好的企业在井下设置两个铁皮箱(带锁),分别存放于井下两个不同地点,这样相对比较安全,有些企业利用过去不合格的中转库临时存放,还有些企业将民爆物品存放于办公用的场所,所有这些都为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留下了一系列安全隐患和漏洞。
 
      (五)民爆公司仓库和周围居民点的安全距离不足,技防设备老化。目前仓库库容只有2.5吨,安全距离离标准距离还有一些差距,另外技防监控设备设施老化,图像不清晰,难以达到技防效果,对居民安全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
 
      三、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对策
 
      (一)要加强对民爆公司爆破作业人员的教育。首先是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宣传民爆物品流入社会的巨大危害性,让他们知道自己责任重大和自己不负责任可能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以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其次对其进行法制教育,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为此对自己家庭造成的损害。
 
      (二)要加大对涉爆案件查处力度。对在工作中和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民爆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行为,应严格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单位“实行双罚制”,既要处理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又要对公司企业进行处罚。除了上述处罚以外还应该对那些不负责任的涉爆人员及时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爆破人员作业资格证。
 
      (三)要加强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民爆公司要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爆破作业技术水平,严格爆破作业各项操作规程,从细节入手,堵塞漏洞和消除隐患,让别有用心之人无机可趁。针对目前矿山规范逐步扩大的形势和涉爆作业人员相对不足的状况要选拔一批政治可靠、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员进行培训,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后上岗工作,以解决目前涉爆作业人员不足的困境,杜绝其他无资质人员可能从事爆破作业和接触民爆物品的现象发生。
 
      (四)督促民爆公司规范管理。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爆破服务一体化,必须将爆破作业人员全部收归到民爆公司,让其和矿山业主脱离利益关系,公司统一调配爆破作业人员岗位,公司和采矿企业按照爆破作业量来收取服务费用,爆破员工资由公司统一发放,并制定涉爆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让他们能进能出,对不守法和不按规范操作的人员应立即解除用工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完善和规范临时中转制度。各爆破作业点由公司统一制作铁皮箱在井下分别存放炸药和雷管,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绝对禁止在过去不合格的临时中转库和办公、居住场所随意存放民爆物品。
 
      (六)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公安以及安监部门要对民爆公司仓库和相关作业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从细节入手,发现隐患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停止爆破作业;同时要对相关爆破作业台帐进行检查,以期到达进出消耗民爆物品的数量清楚,流向明白,以备查验。
 
      (七)民爆公司储存库要及时搬迁。要督促民爆公司尽快做好新库的选址、规划以及设计施工等各项工作,尽快建成新库并投入使用;同时要求加强各项技防设施的建设,以消除对周边群众的安全威胁和储药库隐患,适应采矿企业扩大经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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