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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依照公安部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以下简称“两个标准”)的标准设置民爆专用仓库。长期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设立正式专用民爆库房,临时使用单位(一般不超过6个月)或流动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可设立临时炸药库。库房建设应依照相关规定报批、审查、验收。库房建设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符合“两个标准”的安全规范,有围墙或铁丝网,有值班室,有人防、技防、犬防措施,有沙堆、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要设立安全警示牌;
(二)库房必须是经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联合选址,建成后通过专门验收;
(三)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实行二十四小时专人管理、看护;
(四)有较完善的防盗报警设施;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的贮存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面总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应超过本单位两个月的生产用量,超爆器材不应超过三个月生产用量;
(二)地面分库的总容量:炸药、超爆器材不应超过一个月生产用量;
(三)硐室式库的最大容量不应超过1吨;
(四)井下只准建分库,库容量不应超过炸药一昼夜的生产用量和起爆器材二昼夜的生产用量;
(五)砂场、采石场及岩土工程等使用单位,集中管理的小型民爆库房最大贮存应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且最大贮存量应不大于炸药1吨、雷管5000发;
(六)临时炸药库房最大贮存量不大于炸药0.5吨、雷管2000发。
储存库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本帐目和双门双锁;
(二)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通过手持机,并进行如实登记,做到帐物相符,帐目清楚;
(三)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四)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内,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五)储存库发生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储存库存放的民用爆炸物品变质或过期失效的,县公安局监督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