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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检查登记制度
一、保管员严格按公安部门发放的爆破器材收发登记表登记账簿,做到账屋相符,专人领退(如有特殊情况必须通过仓库负责人或安全部门同意才可代领、代发),保证做到24小时不离岗。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
二、领取炸药、雷管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放炮员才能领退炸药、雷管,其他非专职人员不得代领,代退炸药雷管,对交回的炸药、雷管不许分开存放,并指定位置,如查出没有分存而造成损失和其他原因造成损失者,应负一定的责任。
三、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至调试室审批,发放时必须做到手续齐全,不交票不发,手续不齐全不发,若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员一律不准审批。
四、炸药库管员在发放和回收炸药雷管时,必须对放炮员进行姓名、本人身份证核对,并在领取单上签字、一旦发现问题立即与调度员联系,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五、验收炸药、雷管入库时,必须数目准确,对保管的物资必须做到账物相符。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编号进行检查,登记,不同厂家或不同品种的炸药、雷管不能混合发放。
六、放炮员、库管员在使用《炸药雷管登记册》时,必须做到专员、库管员亲手签字,其他人不准代签,并做到数据与实物相符。
七、库管员必须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对所领炸药、雷管数量、品种核实清楚。
八、对过期的爆破品,经检查后必须及时交当地公安机关并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