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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运输车生产厂家:民用爆炸物品运输配送规程
爆破器材运输车生产厂家:为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配送管理,凡在本县境内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必须按照民爆物品“统一配送”的要求,在专职人员的押送下,用专门运输车辆进行运输配送。
一、煤矿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配送
煤矿企业使用民爆物品的,由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危爆物品监管中队给该煤矿开具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配送至煤矿井口,并监督煤矿将民爆物品安全运送至井下火工品库。
二、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配送
非煤矿山企业使用民爆物品的,由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危爆物品监管中队给该单位开具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配送至指定施爆作业地点。
三、零散用户及无爆破资质单位民爆物品的运输配送
零散用户及无爆破资质单位使用民爆物品的,由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危爆物品监管中队给该用户或单位开具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配送至指定的施爆作业地点。
四、工作要求
1、《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运输安全要求,车厢内不得载人,不同性质的爆炸物品不得混装;
(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不得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各种挂车、拖车、拖拉机、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电瓶车等交通工具运输;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要限速行驶,白天不超过40公里,前后车辆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上、下坡时不应少于300米,平坦道路上不应少于50米;
(5)要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行车过程中不准进入加油站加油;
(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或者车辆进入;
(7)雷雨天、浓雾天、大雪天等恶劣天气下不得运输;
(8)如需使用混装车辆同车装运雷管、炸药进行运输
配送,混装车的使用必须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危爆物品监管中队审批,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数量装运。
4、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购买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县公安局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