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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的运输
一、企业外部运输
(一)爆炸物品运输证
1、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写明爆破器材品名,数量及起运、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运达后,收货单位或购买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2、进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文件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的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3、在市内短途运输爆破器材时。可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公安局,严格执行运输安全规定。
4、同车(船)运输两种以上爆破器材时,在特殊情况下,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起爆器材与炸药可以同车(船)装运,但炸药不得超过1000kg,雷管不超过1000发,导爆索不超过2000m,导火索不超过2000m;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保险箱内,箱子内壁有软垫,箱子应紧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炸药箱(袋)不得放在雷管箱上。
(二)运输设备
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1、机动船船舱不得有电源,对蒸汽管进行可靠的隔热。底板和舱壁无缝隙,舱口关严,与机舱相邻的船舱隔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2、汽车出车前车库主任(或队长)应认真检查车辆并在车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用于运输爆破器材”。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寒冷地区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3、《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86)规定,“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但在《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中规定满足下列条件,允许用拖拉机、三轮车牵引的车厢运输硝铵类炸药:(1)拖拉机或机动三轮车应该设有可靠防火星装置;(2)刹车装置灵敏可靠;(3)装载高度不超过车厢边缘,装载量不超过正常装载重量的一半,并罩以安全网;(4)在能见度好的情况下,时速不得超过10km/h;能见度差时减半;(5)在平坦路上行驶,车距不小于30m,上下山时,车距不小于100m。
4、畜力车安装制动闸,运雷管车辆要有防震装置。使用经过训练的牲口,车上的爆破器材要捆牢。
(三)装卸
装卸爆破器材应尽量在白天进行,有专人在场监督,并应该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装卸地点,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应有明显的信号:白天悬挂红旗和警标,夜间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装卸爆破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应当远离市中心区和人口稠密区。雷雨天气禁止装卸爆破器材。从生产厂或总库向分库运送时,包装箱(袋)及铅封必须完整无损。
装卸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禁止爆破器材与其他货物混装并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爆破器材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下部应铺设软垫,气温低于10℃,运输易冻硝化甘油炸药或零下15℃以下,运输难冻硝化甘油炸药时,必须采取保温防冻措施。装运量不得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装载重量。用吊车装卸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
(四)行驶
装爆破器材的车(船)必须有人押运,不许非押运人员搭乘,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并设危险标志。
1、铁路行驶 车辆严禁溜放。装炸药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应用未装爆破器材的车辆隔开。装爆破器材的车厢的停车线路应与其他线路隔开,通往该线路的转辙器应锁住,车辆要楔牢,前后50m挂危险标志。行车速度:矿区不超过30km/h,厂区不超过15km/h。
2、水路行驶 遇浓雾和大风浪时必须停航,停泊地点距离岸上建筑物不小于250m。船头船尾设危险标志,夜间和雾天设红色安全灯。禁止用筏类运输爆破器材。
3、汽车行驶 能见度好时不超过40km/h,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低时减半。在平坦道路上,两车间距不小于50m,上、下山时间距不小于300m。遇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冬季运输必须有防滑措施。
4、畜力车运输 在平坦路上两车间距不小于20m,上下山时间距不小于100m。
二、往爆点运炸药
(一)用汽车、马车运输时,遵照《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时,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不在上下班人员集中时间运输,不在井口房和井下车场停留,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得共罐乘坐;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超过车厢边缘。运输硝化甘油炸药和雷管时,不超过两层,且中间须铺软垫;用罐笼运输雷管或硝化甘油炸药时,其升降速度不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其速度不得超过lm/s,运输电雷管时,必须采取绝缘措施。
(三)用电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列车前后挂“危险”标志,用未装爆破器材的车厢把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或装雷管的车厢与装其他爆破器材的车厢隔开;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运输炸药和雷管,车内应铺垫,行驶速度不超过2m/s;运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必须断电。
(四)用汽车在斜坡道运输爆破器材时,车头车尾分别安装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禁止在上下班人员集中时运输,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在巷道中间行车,会车时让车,应靠边停车。
(五)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领取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集聚的地方停留,禁止乱丢乱放;炸药、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内;在井下或夜间,应随身携带完好的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一人一次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不得超过10kg,拆箱(袋)搬运炸药不得超过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两箱(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