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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运输车安装GPS定位系统的标准和要求
爆破器材运输车安装GPS的标准和要求:
一、系统建立范围
全市范围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单位涉及爆破器材运输车均应安装系统;运输车所在单位应自建单位监控平台,或委托有监控平台的GPS运营单位/从业单位代为监控;本市有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区县公安分县局宜安装监控WebGIS系统;市公安局、市国防科工办应联合建立市级监控中心。
二、系统实现功能
系统通过GSM/ CDMA网传递的GPS定位数据和相关信息,应对运输车的行进路线、行驶状态、车辆参数、中心控制、历史数据等记录进行综合分析,实现车辆行进控制、事故报警、碰撞报警、盗抢响应、定位跟踪、信息查询等功能,实现政府监管部门对运输车进行网络化监控的功能。
三、系统设备标准
为保证单位监控平台、市级监控中心的建设,实现全市系统资源共享,系统应由国防科工、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共同认可的单位统一安装实施。对已经安装GPS设备的运输车,须进行技术改造,以便实现资源共享、标准统一。
(一)爆破器材运输车:安装车载终端TCU、紧急按钮、碰撞传感器、状态开关等。
(二)车辆所在单位:应根据需要,选择是否自建本单位系统监控平台;建监控平台的应配备相应设备、安装监控软件。
(三)区县公安局:宜安装监控WebGIS系统,通过互联网查询运输车的行驶路线、运载状态等信息;安装的应自配1台可运行WIN2000以上操作系统、连互联网、256内存、1GHZ处理器的计算机。
(四)市公安局、市国防科工办:应联合建全市系统监控中心,实现对运输车实时监控、查询、报警、管理、控制等功能;应安装系统监控管理软件、GIS地理电子地图系统及相应的设备。
四、对系统设备的要求
(一)车载终端应采用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AQ3004-2005《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准的设备。
(二)车载终端应隐蔽安装在运输车的车箱外,且距车箱外缘大于1米的车体上,宜安装在驾驶员座椅位置以前的车体部位,且天线不得高出车体。
(三)由提供系统设备或提供监控服务的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安全行业标准AQ 3003-2005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系统通用规范》和AQ 3004-2005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的规定,进行安装调试,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安装。
五、对运输车辆的要求
(一)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所属运输车,应采用符合国防科工委科工爆字[2001]156号《爆炸物品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DB11/061)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规定的专用运输车,并符合以下要求:
1.车箱要采取屏蔽措施;
2.车箱的通风窗要安装屏蔽网,确保车箱的屏蔽效果。
(二)其它从业单位所属运输车,应是符合运输爆炸物品安全要求的危险物品专用运输车,且车箱必须封闭。
六、对所运物品的要求
(一)应是常规非电民用爆炸物品产品;
(二)应符合GB 8031-87 《工业电雷管》标准的工业电雷管;
(三)运输电雷管时,产品的双脚线应为并行、等长且处于短路状态。
七、对装卸运输的要求
(一)应按照WJ 9049-2005《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管理规程》和《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的要求,进行装卸运输;
(二)运输车在库区进行装卸时,要通过中心控制自动实现车载终端处于休眠或者关闭状态;
(三)运输途中,若遇雷雨天气,随车人员要主动和本单位监控平台联系,报告当前所处位置、环境和气候情况,并选择相对安全的位置停车,关闭车载终端电源。
八、系统使用的管理
(一)在使用中坚持缺失知情原则。不得让执行运输任务的驾驶员和押运员知情系统设备的安装位置,驾驶员、押运员严格按照要求操作报警、重/空载、关停监控设备。
(二)坚持联系报告制度。爆破器材运输车在出车前,要先和监控平台联系,说明动车、出车时间和大致行车路线,监控平台要告知用车单位是否处于良好的监控状态,只有在良好的监控状态下方能出车;爆破器材运输车回厂后要向监控平台联系说明车况和系统对运输车的影响状况。
(三)严格系统设备的维修监护制度。系统设备的维修必须由该设备提供单位负责,其余人员不得自行拆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