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 Contact us

销售经理:王经理
联系电话:15826787333
15997917096
办公电话:0722-3243462
0722-7056090
图文传真:0722-3330280
商务QQ:15826787333
邮箱:hbjnbpc@126.com
企业网址:www.hbjnbpc.com
企业地址:随州市北郊星光工业园特1号
矿区使用爆破器材运输车、火工品运输车的特点和要求
更新日期:2013/8/29 来源于:www.hbjnbpc.com 作者: 点击次数:
矿区使用爆破器材运输车、火工品运输车的特点和要求
1、火工品的运输主要指从火工品库房到施工作业地点的运输。
2、使用汽车运输时,车辆不得进入库房,应停在库房22.5米处装车,出车前必须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使用没有佩带防火帽的车辆。严禁三轮车、翻斗车、自卸车、拖拉机、自行车、摩托车运输火工品。运输途中必须有专人押运。
3、严禁炸药与其它物品混装,严禁磨擦、撞击、拖掷炸药,车辆装卸时,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4、用吊罐或斜坡卷扬机运输爆破器材时,升降速度不得大于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除运输爆破器材的押运人员(爆破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得于火工品同罐升降。
5、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1人1次搬运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箱,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时,不得超过10公斤,并且必须将炸药和雷管分别装在两个专用背包(或木桶)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6、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和人员,严禁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7、装卸运输火工品应尽可能在白天进行,雷雨或暴风雨等天气禁止装卸运输火工品。
·上一篇: 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下一篇: 矿区爆破器材、火工品地面运输制度
同类车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