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 Contact us

    销售经理:王经理
    联系电话:15826787333
            15997917096
     
    办公电话:0722-3243462
        
    0722-7056090 
    图文传真:0722-3330280 
    商务QQ:1582678733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箱:hbjnbpc@126.com
    企业网址:www.hbjnbpc.com
    企业地址:随州市北郊星光工业园特1号

危险品运输经营企业资质申办的相关政策法规与解读

更新日期:2013/8/21  来源于:www.hbjnbpc.com  作者:  点击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4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8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9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同类车型
首  页  -   公司概况  -   产品中心  -   新闻中心  -   产品价格  -   销售与服务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  管理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