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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7.1危险品储存
7.1.1 危险品的储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规定,并应分类分级专库存放。
7.1.2 仓库内危险品的库存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生产区内的1.1级中转库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500kg,1.3级不应超过1,000kg。
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的1.1级成品仓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10,000kg,1.3级成品仓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20,000kg;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仓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5,000kg。
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成品仓库单栋面积不宜超过500m2,1.3级成品仓库单栋面积不宜超过1300m2,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仓库单栋面积不宜超过100m2。
7.1.3 仓库内危险品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堆垛间应留有检查、清点、装运的通道。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7m,堆垛距内墙壁距离不宜少于0.45m;搬运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l.5m。
2 烟火药、黑火药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1.0m;半成品与未成箱成品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1.5m;成箱成品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2.5m。
7.2 危险品运输
7.2.1 危险品的运输,宜采用符合安全要求带有防火罩的汽车运输;厂内运输可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手推车运输,厂房之间的运输也可采用人工提送的方式。不宜采用三轮车运输,严禁用畜力车、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
7.2.2 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1.1级建筑物不宜小于20m;有防护屏障作用时可不小于12m。
2 距1.3级建筑物不宜小于12m;距实墙面可不小于6m。
3 运输裸露危险品的道路中心线距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不应小于35m。
7.2.3 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级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7.2.4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汽车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6%;手推车运输危险品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
7.2.5 机动车不应直接进入1.1级和1.3级建筑物内,装卸作业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m以外处进行。
7.2.6 人工提送危险品时,宜设专用人行道,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路面应平整,且不应设有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