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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得爆破器材产品销售许可的基本条件及程序

更新日期:2013/6/26  来源于:www.hbjnbpc.com  作者:  点击次数:
      1、关于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销售许可办法第7条中规定了八个基本条件。这里需要说明两点:一是企业必须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企业规划,是政府部门对民爆销售企业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目的在于满足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尽可能压缩销售企业的数量,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的存放点和涉爆人员。二是企业必须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从民爆行业“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目标和发展方向来看,国家将在重组整合的基础上,通过鼓励骨干企业打破地区分割、实行跨省市区的兼并重组,培育若干大型企业集团,促进有序竞争,建立统一的市场体系。逐步限制技术水平落后、科技人才匮乏、管理混乱的中小企业发展,关闭和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没有保障、安全生产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企业。 

  2、关于取得销售许可的程序。 

  销售许可办法第12条、第13条具体规定了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收到销售许可申请后所做出的相应的处理。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收到销售许可申请后,首先要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是否予以受理。经过形式审查,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将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①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主要指文字错误、计算错误或者其他类似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不能当场告知的,也应在5日内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④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在数量、种类、格式上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后的全部申请材料的,也应当予以受理。关于受理的期限,销售许可办法规定为5日,不计算在销售许可办法第13条中规定的30日内。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后,在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即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销售许可办法第7条规定的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否一致及其真实性。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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