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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储存管理制度
更新日期:2013/6/4 来源于:www.hbjnbpc.com 作者: 点击次数:
一、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专用库房内;并有专人管理和守护。
二、雷管、炸药等不得同库存放的爆炸物品,必须按要求分专库存放。其中,公司总库炸药库存量不准超过15吨;雷管库存量不得超过8万发;基层分库存量不许超过3天生产的用量。
三、库内物品摆放要整齐、稳固、不超高,要防雷、防静电、防火、防潮湿、防小动物进入,要通风良好。
四、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的总高度不得超过1.8米,堆放雷管类危险品的总高度不得超过1.6米。
五、库房内要留有不小于1.5米的主要通道,堆垛距离不应小于0.5 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0.1米。
六、库房内不准存放爆炸物品以外的其它物品及过期、报废的爆炸物品。
七、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如有发生,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雷管、炸药等不得同库存放的爆炸物品,必须按要求分专库存放。其中,公司总库炸药库存量不准超过15吨;雷管库存量不得超过8万发;基层分库存量不许超过3天生产的用量。
三、库内物品摆放要整齐、稳固、不超高,要防雷、防静电、防火、防潮湿、防小动物进入,要通风良好。
四、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的总高度不得超过1.8米,堆放雷管类危险品的总高度不得超过1.6米。
五、库房内要留有不小于1.5米的主要通道,堆垛距离不应小于0.5 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0.1米。
六、库房内不准存放爆炸物品以外的其它物品及过期、报废的爆炸物品。
七、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如有发生,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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