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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的销毁安全规定

更新日期:2013/4/2  来源于:www.hbjnbpc.com  作者:  点击次数:
1.经检验确认失效或不符合技术要求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销毁工作应在安全场地进行,禁止在夜间或天气恶劣时销毁。
2.爆破器材的销毁可用爆炸法、焚烧法和溶解法。
3.销毁各种雷管和导爆索只能用爆炸法。
4.销毁导火索可用焚烧法或溶解法,最好用焚烧法。
5.销毁硝胺类炸药可用溶解法、焚烧法和爆炸法。用爆炸法销毁炸药时,一次销毁量不得超过9kg 。用焚烧法销毁火(炸) 药时,应散放成条状,其厚度不得大于10cm ,条间距不得小于5m ,各条宽度不得大于30cm 。点燃端应自长条状火(炸) 药的下风向开始。
6.禁止把爆破器材装在容器内焚烧。
7.导火索烧毁时,要放在高1 m ,壁厚5cm 的铁筒内均匀燃烧,每次投入数量不超过200g 。
8.炸毁雷管时,每次不得超过1000 发。销毁前,把电雷管脚线剪下,将雷管放在土坑中爆炸。
9.如果销毁带有坚固外壳的爆破弹、爆破筒和射孔弹等,必须在2m 以下深坑或废旧巷道中进行,销毁人员必须在安全距离之外的掩蔽部内起爆。
10.用溶解法销毁硝酸铵、黑火药和硝胺类炸药时,溶解应在桶或其他容器内进行,不得丢在江河、湖泊中,污染水质。每次销毁15kg ,所需水量不少于400 ~500kg 。
11.用炸毁法销毁炸药时,一般一次销毁量为10 ~15kg ,如果一次销毁量大于20kg ,则应考虑和计算空气冲击波对人和建筑物的危害。销毁时,一般用电力起爆法起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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